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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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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 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5-14

  【生效日期】1982-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5月14日皖发〔1982〕47号)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是两个极其重要的文件,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这两个文件,深刻阐明了妥善地安排老干部、正确地选拔中青年干部,有秩序有步骤地实行新老交替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安排照顾好老干部离休和退居二线的方针和政策。《决定》和《规定》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干部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党的组织工作和国家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立法。贯彻和落实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和具体规定,是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必须认真组织好学习,领会精神,克服各种思想障碍,坚决贯彻执行。

  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在他们离休以后,一定要安排好照顾好,做到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我省过去对老干部离休退休后在政治、生活待遇上作出的规定,事前经中央领导同志口头同意试行。现在,中央和国务院的正式文件已经下达,我们要坚决按照中央的《决定》和国务院的《规定》办。有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委[1981]100号文件《关于给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退休老干部升级的通知》停止执行。因为各地接到国务院文件的时间较晚,故以省委组织部四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停止办理离休老干部提升一级的电报通知之日为准。凡在今年四月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以前,已经任免机关批准离休、退休,提升了工资级别的,一律有效。凡在今年四月二十六日(含二十六日)以后批准离休、退休的,一律按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离休范围已扩大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凡过去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而已经退休的干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抓紧改办离休,由上一级党委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要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机构不健全的要健全起来,要配备必要力量专司其事,切实把老干部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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