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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31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2007-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1日皖政〔1986〕10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安徽省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自用的车船,是指各该单位用于公务和内部生活服务的车船,不包括其所属工商企业使用的车船和出租的车船。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车船免税外,下列车船暂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 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 载重量十吨以下的非机动船;
(三) 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四) 经车船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船。
第六条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以营业性运输业务为主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车船监理部门为车船使用税代征代缴义务人。具体代征代缴业务事项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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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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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座以下的每辆 │100元│
│ 乘 ├────────────┼────┤
│ 人 │十三座至二十五座的每辆 │120元│
│ 汽 ├────────────┼────┤
│ 车 │二十六座至五十座的每辆 │150元│
│ ├────────────┼────┤
│ │五十座以上的每辆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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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40元│拖拉机的吨位减半
│ │ │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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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轮的每辆 │ 30元│包括轻骑
│ 摩托车 ├────────────┼────┼────────
│ │三轮的每辆 │ 40元│包括机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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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套的每辆 │ 12元│
│ 畜 ├────────────┼────┤
│ 力 │双套的每辆 │ 16元│
│ 车 ├────────────┼────┤
│ │三套的每辆 │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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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板车每辆 │ 9元│
│ 人 ├────────────┼────┤
│ 力 │小板车每辆 │ 4元│
│ 车 ├────────────┼────┤
│ │三轮车每辆 │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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