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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皖政[1990]24号
【发布日期】1990-03-27
【生效日期】1990-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27日皖政〔1990〕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取得博士学位和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科技、星火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对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夫妻分居十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其夫妻两地分居,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予以照顾解决。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合理流动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干部到山区、贫困地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调配干部时,凡符合上述流向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我省不实行专项户口指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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