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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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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乡镇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0]98号

  【发布日期】2000-12-02

  【生效日期】2000-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乡镇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事业单位

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通知

(皖政办〔2000〕9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乡镇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清理整顿乡镇各类收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是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适应税费改革、深化农村各项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清理整顿的目标:大力撤并乡镇各类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养人的机构,依法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审批程序,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以适应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清理整顿的范围: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各类收费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清理整顿的任务:对国家和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地方违规收费项目,其收费机构一律撤销;对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机构应精简合并,并按照16号文的规定,在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限额内统一、综合设置;对以经营服务为主、兼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取消或收回其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机构转体为企业;对劳务和技术服务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极个别因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确需保留的外,其它一律转为企业。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收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由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今年年底前结束。

  各县(市、区)在充分调查摸底和全面清理乡镇收费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基础上,拟定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撤并、职能划转和人员精简方案,经市、地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政府(行署)审批。

  清理整顿乡镇各类收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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