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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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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建立与省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决定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生效日期】2000-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与省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决定

(皖政〔2000〕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于推进政府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代表和在皖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与省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1.继续实行省长定期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政制度。主要采取座谈会形式,每年举行1至2次,每次邀请十名左右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出席,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

  2.省政府办公厅每年给省人大代表和在皖的全国人大代表至少发一次信函,征求他们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3.省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一次走访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活动,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走访代表一般采取到代表所在地召开座谈会或登门拜访的形式。

  4.省政府负责同志到各地视察工作,联系接触当地基层的省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2次;省人大代表和在皖的全国人大代表要求会见省政府负责同志,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室帮助联系、安排。

  5.对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办理,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对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必须做好答复工作,并切实做好有关落实工作。

  6.省政府确定一位秘书长负责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室(联系电话:0551-2601141)具体承办省人大代表对省政府及部门工作意见、建议的信函、电话等有关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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