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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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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3-10

  【生效日期】1986-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

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的意见

(1986年3月10日皖发〔1986〕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文件),是纠正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一个重要文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七月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下达后,我省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党政机关、党政干部办的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绝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有的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企业,有的没有认真清理;有的虽口头宣布同机关脱钩,但明脱暗不脱;有的虽然停办了,但问题没有清查处理;有的问题虽已查清了,提出了处理意见,但没有落实;少数单位和个人甚至还在设法开办这类公司。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彻底解决好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属违反规定仍在办的企业,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干部,必须立即辞去企业职务,或者辞去公职。对已经停办或者与机关脱钩的企业,也要认真进行清理。

 二、当前,要集中力量,在省直机关和合肥市重点查处一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企业。各地、各部门也应按此精神办理。在清理、纠正过程中,发现机关干部参与投机诈骗、走私贩私、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停薪留职的干部、职工进行一次登记清理,并要他们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辞去党政机关公职。

 四、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发[1986]6号文件的规定,对已经到企业任职的离休、退休干部进行一次登记清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党政机关、党政干部办的企业重新进行一次登记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停业。

  今后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堵塞漏洞。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都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六、各地、各部门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工作,务必在今年六月底以前结束,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凡对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拒不执行或阳奉阴违的,对这项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这类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和主管部门领导者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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