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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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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市地县经济运行评价考 指 体系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0]100号

  【发布日期】2000-12-03

  【生效日期】2000-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进市地县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皖政办〔2000〕10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1999年起,我省在改进市地目标管理考核方法的基础上,开展了市地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的侧重点由过去的经济总量、速度指标,转向结构、效益和居民收入水平指标,推动了各地调整结构、提供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为更好地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动“富民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对市地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在注重经济运行质量的基础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在市地县经济运行考核中,适当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县级为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的权重。同时,相应调减其他指标的权重。

 二、增设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工资口径为皖政〔2000〕22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下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三项指标,其中,前一项指标考核范围为市地县,后两项指标考核范围为市地。同时,设置财政供给人员累计欠发工资消化率,作为辅助指标,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三、自2001年起,增设城镇居民就业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农村五保户供养覆盖面三项指标。其中,前一项指标考核范围为市地,后两项指标考核范围为市地县。

  为了保持市地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的连续性,确保考核工作质量,按照皖发〔199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继续统一组织实施全省市地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增设指标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严格控制评估指标数据的质量。对于纳入明年考核、其数据从现行统计制度中又难以取得和城镇居民就业率指标,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查方案,尽快组织实施,以适应明年考核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是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经济运行考核中,突出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内容,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快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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