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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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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决定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95]61号

  【发布日期】1995-11-28

  【生效日期】1995-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决定

(皖政〔1995〕61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民主渠道,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一、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和所有关心我省发展的海内外人士,公开征集对本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问题的建议。

 二、人民群众和海内外人士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来访或电话进行反映,还可以通过有关会议、新闻媒介等其他途径提出。

 三、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将不定期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重要法规草案等,以及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勤政廉政建设问题,专题征集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的建议。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把公开征集和办理人民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对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五、省政府成立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办理征集人民建议的具体工作。

 六、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对收到的人民建议,要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对于重要建议,要及时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遇有关系全局的重大建议,可提请省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亲自接谈,直接听取陈述;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研究办理的,要及时转送并负责督办、协调落实。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对于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转送的人民建议,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研究办理,并及时将处理和采纳情况反馈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七、人民建议的办理情况,各办理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建议后两个月内提建议人作出函复的面复;对于同类建议,也可以座谈方式或其他方式统一答复。

 八、省级各新闻单位可在报纸、广播、电视上开辟人民建议专栏,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适于在新闻媒介公开的建议,予以登载、报道。

 九、对重大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省政府对提出建议的人员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十、省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推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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