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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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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89]35号

  【发布日期】1989-05-30

  【生效日期】1989-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皖政〔1989〕3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就我省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种和税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品种及税率。凡属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品种,我省尚未开征的,自一九八九年起,予以征收。各应税品种凡国务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新开征的品种和原征税率低于百分之五的品种,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地方附加按原规定执行。

 二、新增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留市、县,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农林特产。省不参与分成。

 三、各地可按照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情况,采取随购代征,查实、查帐计征或评定实际收入计征等方法,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健全农业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力量,实事求是地确定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财政部门搞好征税工作,确保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附件: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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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的征收品种、税率    │  调整后的征收品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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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范围 │ 征税品种 │税率 │ 征收范围 │征收品种  │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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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艺收入│ 茶 叶  │6% │一、园艺收入│果类(包括水│10%

      │ 制茶用花 │6% │      │果、干果) │

      │ 白菊花  │6% │      │其中:苹果、│15%

      │ 丹 皮  │6% │      │   柑桔 │

      │ 白 芍  │6% │      │ 果用瓜  │10%

      │ 茯 苓  │6% │      │ 茶 叶  │ 6%

      │ 果 类  │6% │      │ 制茶用花 │ 6%

      │      │   │      │ 观赏花卉 │ 5%

      │      │   │      │ 药 材  │ 6%

      │      │   │      │ 薄 荷  │ 5%

      │      │   │      │ 留兰香  │ 5%

      │      │   │      │ 甜叶菊  │ 5%

      │      │   │      │      │

二、林木收入│ 木 材  │2% │二、林木收入│ 原 木  │ 8%

      │ 竹    │4% │      │ 竹    │ 5%

      │ 桐 籽  │6% │      │ 桐 籽  │ 6%

      │ 桕 籽  │6% │      │ 桕 籽  │ 6%

      │ 油茶籽  │6% │      │ 油茶籽  │ 6%

      │ 栓 皮  │6% │      │ 栓 皮  │ 6%

      │ 木 炭  │6% │      │ 木 炭  │ 6%

      │      │   │      │      │

三、水产收入│芦苇、鱼花池│评产 │三、水产收入│ 淡水养殖 │10%

      │      │征收 │      │ 其中:珠 │15%

      │      │   │      │ 蚌、珍珠 │

      │      │   │      │ 芦 苇  │ 5%

      │      │   │      │ 荻 柴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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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各应税品种的税率中包括15%的地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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