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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2004-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应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删去。
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修或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修或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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