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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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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价服[2003]236号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2003-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3]236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试行一年期满,一年来,各地反映该收费标准兼顾到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属中介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用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500-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800-2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1000-5000元/件;

  (二)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                 8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               2000-6000元/件;

  (三)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           800-5000元/件

  (四)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500一3000元/件;

  (五)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本条(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下(不舍10万元)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基本代理费;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一100万元(含100万元)            2.5-3.5%;

  100万元以上一500万元(含500万元)          1.5-2.5%;

  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1.5%;

  1000万元以上                   O.25-0.75%;

  三、代理行政案件

  (一)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取500-3000元代理费;

  (二)有财产争议的,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

  (一)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二)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再诉、重审案件

  (一)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3000元;

  (二)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执行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七、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除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的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执行案件,律师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确定收费数额。

  十、律师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十一、律师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经双方协议约定后,由委托人承担。

  十三、律师为异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十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十五、本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收费标准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收费数额,并报当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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