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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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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上路检查有关问题的报告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89]5号

  【发布日期】1989-01-27

  【生效日期】1989-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上路检查有关问题的报告

(1989年1月27日皖政〔1989〕5号)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皖政〔1987〕31号文件规定精神,为了共同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现将交通部门上路检查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全省道路交通检查站由公安部门统一设置,交通部门参加,实行联合检查。对干线公路进行路检路查时,交通部门参加联合检查站的稽征、运政和路政人员,须佩戴公安部门制发的袖章,出示《公路检查证》,按国家规定着装,分别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检查行驶车辆交通规费征收情况和运输管理情况;对非干线公路进行路检路查时,交通部门的稽征、运政和路政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着装,分别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检查行驶车辆交通规费征收情况和运输管理情况。

 二、交通部门的稽征、运政和路政人员,在路检路查中,对偷漏、欠缴、少缴各种交通规费,违反运输管理的机动车辆,有权扣留行车证、驾驶证以及车辆,开具行车待理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行车待理证的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交通厅商定。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三、公安、交通部门上路执行任务人员,都必须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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