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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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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体系的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体系的意见

(皖办发〔2000〕22号2000年11月2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体系的目的和监督内容

  农民负担监督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联系点制度、监测制度、信息员制度、信访制度和检查制度。其目的是,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情况和农民负担的实际状况,迅速纠正和处理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防止和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1)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2)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征收。(3)村内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进行的筹资筹劳。(4)村级财务管理。防止通过提高农业税计税常产、税率等变相提高农业税额;防止农业特产税平摊、重征、滥征;防止变相提高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防止在收取农业生产性水电费时提高标准或搭车收费;防止利用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突破规定标准筹资筹劳。

 二、建立农民负担监测制度,保障农民负担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村作为农民负担监测点,并选取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常年监测对象,定期统计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情况,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监测点采取动态管理办法,3年更换一次。

 三、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制度和信访、举报制度,不断拓宽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

  为了及时掌握农民负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制度。信息员主要从村民中产生,同时可选聘热爱、关心、熟悉农村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人员。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的具体职责是,收集、反映农民负担实际情况及有关农民负担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以书面等形式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可同时向省、市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的工作提供便利和条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拓宽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设立农民负担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把农民负担监督举报箱设到村民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信访、举报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应加强对信访人、举报人的保护,严禁对信访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对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查处工作;需要上报的,要及时上报,对不上报或者拖延上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重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法律责任。对上级部门批转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农民负担案件,有关部门要在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30日内查处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对反映农民负担的信息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有关党委、政府反映;对纠正和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可以进行公开报道;对久拖不决的问题可连续跟踪报道。新闻工作者要主动深入农村第一线进行采访,分析、研究出现农民负担问题的原则和症结,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遇以的困难和问题,要予以重视并及时帮助解决;对一些重大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和对策,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好,做扎实,推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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