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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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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行署、市体委(教体委):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行费字[1999] 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按照文件的有关要求,尽快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

  二、我省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这次收取部分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费,用于体育市场的培育与管理,应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管理与收费相挂勾。

  三、此次收取部分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管理费,是从文化部门接收的,对管理费的分配比例、管理办法及使用范围,参照皖价费字[1992] 335号文对文化市场管理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部分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费的收取时间,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

  省体委:

  你委《关于要求接收原文化部门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有关收费的请示》(体产[1998] 10号)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9月29日关于"同意省体委对社会公布足球等90个项目为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和1998年7月1日关于"同意将我省台球、保龄球两个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权划归省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球、保龄球、健美(健身)、棋摊(室)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颁布"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字[1992] 335号执行。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8年8月11日的批复意见,今年文化部门已收取管理费的,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

  二、鉴于溜冰场、钓渔厅(馆)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报告的复函》(财综字[1997] 第302号)批准立项,收费标准按营业额的2%收取。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款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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