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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按《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特定服务事业性管理费。”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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