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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2-02
【生效日期】1987-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事局关于
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洗理费的通知
(1987年12月2日皖人字〔87〕第39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理发、洗澡问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洗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职工)。
二、发放标准:
参照皖人福字(85)15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在本规定下达前已自行发放洗理费的单位,一律应按此规定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所需资金从退休职工原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不另拨款。
四、发放时间:
一律从一九八八年元月起执行。
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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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ah/laws/7b821013bc7709c673b9c5d2048fe7a7eb2219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