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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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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淮南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2004-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修改为: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儒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作为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费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修改为: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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