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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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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日期】2009-02-26

  【生效日期】2009-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现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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