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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0]94号
【发布日期】2000-11-09
【生效日期】2000-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金按基金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建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纳,或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缴纳。个人交纳的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缴纳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应在年初缴纳参保人员当年全部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要确定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与参加医疗救助的年限挂钩,对连续参加医疗救助达一定年限的单位和职工,其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单位或其他途径解决。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及病情病种合理确定。
六、医疗救助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八、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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