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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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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抓紧清理企业 税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1994]60号

  【发布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1994-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

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1994〕60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合肥海关《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办发〔1994〕8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

  新的财税体制自年初实施以来,在我省运行基本正常,全省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有较快的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比原来预料的要好,工商税收稳定增长。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企业欠缴税款逐月增加。截至9月底,全省仅工商企业欠缴工商税收总额就达11.2亿元,比年初增加了10亿多元。其中欠缴消费税6亿多元,增值税5亿元。企业欠税的不断增加,不仅严重影响了全年财政预算收入任务和消费税、增值税指标的完成,而且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要正确认识抓紧清理欠税、圆满完成财政预算和工商税收任务的重要意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清理欠税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层层督促落实。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对欠税进行认真的清理,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欠税企业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积极筹款纳税。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把该收的税收上来,对企业动用期初库存和进项税额未办理税款抵扣的,要抓紧核实办理。

 二、摸清欠税的情况和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办法。

  (一)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进口环节仍按1‰征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要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强制扣缴。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要抓住重点进行清理。今年欠税较多的主要是烟草、石化、酒、纺织品等行业,所欠的税种主要是消费税和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两套税务机构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抓好各自的清理欠税工作。同时要深入重点欠税行业和重点欠税企业,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并实行清欠工作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分别落实到人。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可在银行建立“税款过渡专户”,企业收回的贷款按一定比例划入专户。对既有财政拨补或退税,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可采取转帐方式抵补欠税。同时,严格禁止将欠税擅自减免。各海关对欠缴的税款,要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抓紧清理。

  (三)各级银行经收处收到企业缴纳的税款后,要于当日划缴到国库支库。支库、中心支库和分库所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要在当日办理库款入库、划分和报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解、积压、占用或拒收税款。

  (四)各级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欠税企业收回的贷款,首先要足额扣缴税款;同时要防止压票、压证和拒收税票的情况发生。

  (五)对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但因补缴税款后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银行要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六)对因经济管理差、产品积压或外欠货款较多造成欠税的企业,各级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帮其限产促销,清理贷款,盘活资金,补交税款。

  (七)建立清理欠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月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送企业欠缴各项税款和清理回收情况,既要有数字,也要有分析,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对策。同时,各部门也要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对清理欠税工作进行指导。

 三、强化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51号)的要求,把清理欠缴及清理收缴企业欠税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作为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增强以法纳税的意识,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单位必须制定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补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把清理欠税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那些屡催无效甚至抗税不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财政厅

                           省人民银行

                           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海关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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