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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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