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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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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32号

  【发布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2008-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皖政办〔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表彰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引导广大创业者更好地投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包括: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优秀创业者。

  (一)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

  被认定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且考核得分在各相关行业内排名名列前茅,带动性强、影响力大,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且任职3年以上。

  (二)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

  被认定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且考核得分在各相关行业内排名靠前,成长性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且任职3年以上。

  (三)优秀创业者。

  1.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个体经营户和其他创业者,且经营3年以上。

  2.创业事迹典型,在当地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所创办经济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组织实施

  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表彰1次。

  (一)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统计、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照评选条件,提出建议名单。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优秀创业者由本人根据条件自行申报,由各级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各市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各市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二)各市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优秀创业者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综合评定,提出建议名单。在此基础上,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提请省领导小组审议。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议后的拟表彰先进个人进行公示,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公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省领导小组对拟表彰的先进个人提请省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三、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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