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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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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委、财政厅、气象局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3

  【发布文号】皖气发[1990]第132号

  【发布日期】1990-10-09

  【生效日期】1990-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计委、财政厅、气象局关于

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皖气发〔1990〕第132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气象局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联合下发的国气发字〔1988〕第024号《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请示》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气象机构受气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双重领导。各地要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地做好气象服务工作,为各级领导部门当好参谋。

 二、各地要把为当地服务的气象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八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为当地城乡经济建设服务而要求新增加的气象业务、服务项目,所需的事业费等,请各地根据自身财力情况予以支持。

 四、气象部门是社会公益性很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对于地方性的集资应尽量予以照顾。气象部门的干部、职工应同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样享受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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