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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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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95]10号

  【发布日期】1995-02-06

  【生效日期】1995-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皖政〔1995〕10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关于实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登记管辖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为国家、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工商局授权,各行署工商局可比照企业法人登记管辖范围,对其管辖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大中城市的区工商局或工商分局不再对公司行使登记注册权。鉴于我省黄山市黄山区距黄山市所在地有100多公里,公司登记如全部集中到市工商局有许多困难。我们建议,对黄山区工商分局和有类似特殊情况的其他区工商局或工商分局,报省工商局批准后,可由所在市工商局委托其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关于《公司法》规范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问题

  《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从1994年7月1日起,只依法登记上述两种公司。我们建议:对1994年7月1日前所设的各类公司,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逐步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规范;对新设立的非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仍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前置审批问题

  《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如果我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前置审批的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也可作为设立公司登记前置审批的依据。

  《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将不再由部门审批,改为直接登记(原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省体改委具体承办。

 四、关于投资主体问题

  《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授权的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及其办事机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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