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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皖政[1992]36号
【发布日期】1992-05-07
【生效日期】1992-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小吸砂船
在长江干道采砂确保长江航道安全畅通的通告
(1992年5月7日皖政〔1992〕36号) 为进一步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长江航道安全畅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长江水道开采黄砂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水法》、《矿产资源法》、《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整顿长江黄砂开采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依法开采,服从管理,不得乱采乱挖。
二、为确保长江航运的安全畅通以及过江通信电缆等设施的安全,保障沿江各口岸的正常对外开放,决定禁止小吸砂船在长江主干道区域内采砂。
三、长江沿岸的巢湖、池州行署,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市及所属县(市)人民政府,应以长江主航道深水线为界划分责任范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立即制止小吸砂船在本辖区或从本辖区进入其他市、县辖区长江干道进行采砂。公安,交通、水利、港监、矿管等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整顿长江采砂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公务者,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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