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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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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6-26

  【生效日期】1987-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

(1987年6月26日皖公保〔1987〕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生产、工作、科研、教学和生活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管理法规,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奖惩办法,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二)经常组织遵纪守法教育、安全保卫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所属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行政领导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国家治安法规,落实上级有关治安工作的指示;

  (二)配合宣传、教育部门,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

  (三)制订、实施门卫、值班、巡逻、消防、联防等制度,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

  (四)参加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五)参与抢救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查清事故性质,妥善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

  (七)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严格管理枪支、弹药。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财务、供销、物资、生产技术、基建等科室,应切实做好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门卫、值班、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处。

 第八条 招待所、集体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易燃易爆、放射性、化学、剧毒等危险品,应专库储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生产车间和木工房、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防火标记,严禁烟火。

 第十条 严格现金保管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加强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的临时工(包括季节工、外包工),应按保卫部门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领取临时出入证。成建制的包工队,要成立治保组织,加强自身管理。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所在地的街道、村民委员会及友邻单位应建立由保卫干部和治安负责人参加的联防组织,负责内外治安联防工作。

  联防组织应制定联防公约,明确分工,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一)全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案件、事故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迅速查破案件和查清事故的有功人员;

  (四)检举、揭发、抓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疏于防范,或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检查通知后仍不纠正,因而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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