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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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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颁发“贡献奖”的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0-30

  【生效日期】1984-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贡献奖”的意见

(1984年10月30日皖政〔1984〕113号)  为“振兴中华,建设安徽”,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的意见,决定对我省获得重大国际奖、国家奖的单位和人员,颁发“贡献奖”。

 一、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贡献奖”每年颁发一次,必要时可随时颁发。

 二、对获得“贡献奖”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贡献奖”金质或银质奖章。同时酌清单项或合并使用下列奖励:

  1、通令嘉奖;

  2、授予省先进工作者或省劳动模范称号;

  3、晋级;

  4、升职;

  5、发给奖金。

 三、对获得“贡献奖”的单位或集体,可以单项或合并使用下列奖励:

  1、通令嘉奖;

  2、授予荣誉称号;

  3、发给奖金;

  4、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

  奖金应按有功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对符合贡献奖条件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省人事局审核后,报管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际奖或国家奖获得者直接授予“贡献奖”。

 五、设立“贡献奖”基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

 六、上述意见,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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