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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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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 快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92]74号

  【发布日期】1992-10-26

  【生效日期】1992-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通知

(1992年10月26日皖政〔1992〕74号)  为了加快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步伐,现就有关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作为振兴安徽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从各方面鼓励,指导和扶持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联系实际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方法,为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与试行股份合作制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恢复集体工业企业的特性。新办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直接实行股份合作制;现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有步骤地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件具备的,经报批,可改组为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同时,鼓励企业打破所有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实行跨所有制、跨部门、跨地区的广泛联合、兼并,相互参股,发展企业集团。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办法,由省体改委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为了调动企业从提高经济效益中增加企业留利的积极性,可在税大利小、技改任务重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中,实行减免税效益目标管理,减免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

 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仍执行以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技术改造贷款的规定。

  地、市、县财政、税务部门的周转金借款,可用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至1.5%新产品开发基金。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可按规定的使用年限缩短20%计提。

 六、允许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保证上交税收、有盈利的前提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对被兼并、被承包的企业的银行贷款,由兼并、承包企业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适当延期,不加收罚息。

 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应抓紧清产核资,对暴露出来的潜亏问题,要妥善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省城镇集体经济指导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九、对符合条件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30号文件规定,积极帮助申报进口经营权。

 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在人才、资金、技改项目等方面,可享受省人民政府皖政(1992)34号文件的有关政策。

 十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联社资财清理工作。已经改变隶属关系的原轻工集体企业中的联社资财,都要通过清理,明确产权,按联社规定处理。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及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加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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