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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1-12
【生效日期】1986-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安徽省工交企业技术改造债券的通知
(1986年11月12日皖政〔1986〕93号) 为筹集全省工交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经委委托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债券,一九八六年年底前发行5,000万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债券全称为“安徽省工交企业技术改造债券”,发行债券年利率9%,期限两年,到期还本付息。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
二、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省经委计划内3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扫尾工程,贷款年利率11%。实行税前还贷。需要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如超过原核定规模,须报省经委重新认定后方可贷款。
三、按银行技术改造贷款两年期年利率8.64%计算,其利差2.36%,属于那一级的项目,即由那一级财政补贴,或由经委从提成的折旧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此项贷款属地方自筹,按自筹技改项目统计,不计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规模。
五、委托发行债券付给基层的劳务费,不计奖金额,不交奖金税。
有关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由省工商银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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