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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2005-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决定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第一项、第六项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项“依据芜湖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为“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第六项“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审核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勘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修改为“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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