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安徽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安徽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2005-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决定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第一项、第六项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项“依据芜湖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为“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第六项“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审核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勘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修改为“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ah/laws/d75085ea5a3c1e9a85ffa091987411da0185b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