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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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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处理中英资产协定范围内英国原在华资产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2-31

  【生效日期】1987-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

中英资产协定范围内英国原在华资产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皖政〔1987〕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已正式签订并生效。现根据国务院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英资产协定签定后,英国原在华的政府房产,公司、企业、团体及个人动产和不动产即转归中国政府所有。

  对这笔资产一律按下述原则处理:

  1.凡属该协定范围内的英国原在华不动产,已在我内部作过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经处理,现由我人民团体、学校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应根据现在房产状况核定的金额转作该单位的固定资产;由集体所有制单位占用的,则按现行价格水平作价,经地方财政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将全部核定价款上交中央金库。

  2.对存入我各地银行或由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管的原英国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动产,如存款、实物等,应一律上交中央金库。其中有文物价值的物品,交由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收藏、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蔽、私占或挪用,违者将依法惩处。

  3.处理上述资产要有步骤地进行。动产中的存款由银行或保管单位上交中央金库。本地区内有关单位保管的协定范围内其他资产、物品,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登记造册,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于一九八八年一月底报省外办研究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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