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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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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淮南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2004-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环境保护篇章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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