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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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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86]91号

  【发布日期】1986-11-11

  【生效日期】1986-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刑满

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1986年11月11日皖政〔1986〕91号)  近几年,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83〕公发〔劳〕47号文件的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地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使他们转化为对社会有益的新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做好这些人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满、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安置。安置后,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职务和工资待遇,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重新评定。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工作的刑满、解教人员,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做其他工作。

 二、刑满、解教人员原有工作,但在劳改、劳教期间被除名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的,除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安置者外,其余均由原单位安置,按重新就业对待。如录用为干部,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一律实行合同制。工龄和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劳改、劳教期间被原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安置,和原无工作的城镇刑满、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把他们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看待,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大力支持。

 四、刑满、解教人员原是农业户口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和自留地,或安排参加专业队、组劳动。

 五、刑满、解教人员中的青少年,要求就学、复学的,经考试合格,符合学龄规定,应允许就学、复学;报考各类中专和高等院校,符合录取标准的,应予录取,不得歧视。

 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的刑满、解教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七、各劳改、劳教单位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解教前,要认真进行出监、出队教育,并将他们的鉴定材料提前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供在继续帮教中参考。

 八、刑满、解教人员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要互相配合,落实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做到组织不脱管,教育不断线,劳动、生活有着落。

 九、各劳教、劳改机关要加强同刑满、解教人员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的联系,追踪调查刑满、解教人员的表现,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工作,总结帮教绎验,提高帮教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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