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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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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筹集省级风险基金的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1998-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筹集省级风险基金的意见

(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好我省粮食风险基金配比数额,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调控全省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其最低规模部分由中央和省按1∶1.5的比例配备,超规模部分中央和省再按1∶1的比例配备。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承担的配备任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统筹数额由省和各地市按1∶1的比例共同筹措。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二、根据各地、市1997年的人均可用财力和历年拨补风险基金数额等因素,粮食风险基金分为三个档次筹集:铜陵、马鞍山、淮北、毫州和合肥为一档,芜湖、淮南、滁州和宣城为二档,六安、蚌埠、阜阳、宿县、巢湖、安庆、池州和黄山为三档。具体筹集任务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向各地、市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从上下级预算往来款中按季统一拨付到省财政在农发行设立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年终结算。

 四、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数额,省分配到地、市,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承担,也可以分配到所属县(市)。分配原则可以参照省里的做法,也可以自行确定。但不得层层加码,不得分配到乡镇。

 五、各地承担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集任务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多渠道筹措,包括通过预算安排、新增财力追加、财政预算外资金和集中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等法令法规允许的渠道筹集。

 六、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可以从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筹集一部分。

 七、本意见从1998年起执行,暂定3年。在执行期间,如粮食销售价格回升或库存变化,再根据粮食风险基金需要量,适时调整筹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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