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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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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 强政务督查、规范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2001]19号

  【发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2001-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常化的抓落实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现就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年政务督查工作方案,督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在省政府办公厅组建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设机构),由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省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方案,审核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督办省政府重要部署和中央领导、省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有关事项;承办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对各市人民政府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各市人代会后15日内,各市人民政府将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7项指标),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复核。

  (2)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包括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中央领导、省领导重要批示等)。

  (3)省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各市政府办理事项。

  (4)政风建设情况。

  2、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每年省人代会后15日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主管部门在全国统一考核的工作项目,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包括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中央领导、省领导重要批示等)。

  (3)省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部门办理事项。

  (4)政风建设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各级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抓落实,建立健全经常化、规范化的抓落实工作机制,在全省上下形成围绕全局、突出重点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暗访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的形式进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促检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各市政府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时间安排在次年1至2月份。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每年统一组织两次全面的考核,第一次安排在当年7月份,第二次安排在次年1至2月份。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今后,除国务院要求和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组织的重大专项督查和年中、年末的考核外,省政府一般不再组织全省性的检查活动,一般也不再与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另行签定单项工作责任状。省政府各部门也要尽量减少或不安排全系统检查,法定检查除外。确实需要安排的,需报省政府审批。

 四、考核

  1、考核计分。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分数由三方面构成,其中:

  (1)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满分为70分;

  (2)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办理情况、政内建设情况,满分为20分;

  (3)省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

  对各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结合经济运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考核。

  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参考国家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在全国的位次情况进行考核。

  政风建设情况由省监察厅负责提供。

  2、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分别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有关年中的统计指标,可先报预测数,并于次月报实际数)。每年12月底以前,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有关年末的统计指标,可先报预测数,并于次年1月报实际数)。

  (2)复核。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自查报告,要及时组织复核,在1个月内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当年7月向省政府全体会议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省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3、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有出入的,责成呈报单位作出解释;对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奖惩

  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按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多少,分别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排序,并对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如实表述。根据考核结果,对目标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1、对年度考核得分位居前5名的市政府和位居前10名的省直单位,省政府予以表彰;连续三年取得以上位次的单位,省政府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对其中成绩特别优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三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省政府给予记二等功1次。

  2、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对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市政府和后5名的省直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市政府和后5名的省直目标管理单位,省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当处理。

  3、对在全国同行业中位次上升或受到表彰的,予以表彰;对在全国位次后退或受到批评的,予以批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4、对于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和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一律取消表彰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印发15日内,请各市政府将本市2001年度工作目标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复核,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皖政〔2001〕11号《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01年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和皖政〔2001〕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将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和有关指标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各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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