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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2-01
【生效日期】198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1985年2月1日皖政〔1985〕11号)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满五年不足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工作满十五年不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二十天,工作满三十年以上看,每年休假二十五天。凡符合探亲假规定的,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年休假期间去外地者,除医药费外,一切费用自理。当年未休的假期,一般不得延至下年度合并使用。
三、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安排,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
四、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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