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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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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礼品处理小组关于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政办[1988]5号

  【发布日期】1988-02-01

  【生效日期】198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

礼品处理小组关于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

(1988年2月1日政办〔1988〕5号)

 一、为妥善处理对外活动中收受的礼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76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因公出国和在国内外事活动中接受外国人赠送的礼品,凡价值在人民币十五元以上的,应一律上交。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所收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地、市各单位所收礼品,分别上交行署、市政府办公室或其指定部门。上述各负责礼品收交、处理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和办理具体事务,每半年将礼品处理情况向省礼品处理小组报送一次。

 三、礼品收交、处理应按章办事,秉公办事。一般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易霉易损物品可随时处理。

 四、收交的礼品分类处理。贵重物品及高档消费品经省礼品处理小组研究、同意,上交或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专业用品经批准后由受礼单位留用;其他物品按国内市价五折优先处理给受礼单位和个人。处理礼品所得价款一律上交财政。

 五、省礼品处理小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礼品处理的规定,掌握全省礼品收交、处理情况,并对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礼品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擅自私分礼品的,省礼品处理小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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