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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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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 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8-16

  【生效日期】1993-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政办〔1993〕48号)  最近,省人民政府对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调整,并下发了《关于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皖政[1993]55号)。为巩固这次清理整顿成果,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规范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凡已明确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可由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一律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可由有关主管职能部门牵头,或由分管副省长、副秘书长进行协调。

 二、规范审批程序。对某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确需经常组织协调,且工作任务又无常设机构承担,非设不可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有关部门应专题请示,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批文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统一办理。

 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俟工作任务完成,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机构撤销手续。

 四、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确需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单列人员编制和配备领导职数的,应从严控制,按常设机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省编委审批。

  凡承担政府行政管理、协调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办事实体,不得变相定为事业单位或核定事业编制,以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加重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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