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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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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 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1]14号

  【发布日期】2001-03-17

  【生效日期】2001-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讨论、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程序,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的条件和方式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

  2.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

  3.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

  (二)企业实施关闭破产采取的方式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目前企业实施关闭破产主要有三种方式:

  1.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按照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2.中央所属和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资源枯竭的矿山,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3.非政策性破产企业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受理,依据《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二、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1.由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编制关闭破产预案。

  2.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按资产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委、财政及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关闭破产申请。县(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县(市)经贸委初审,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审查,并转报省经贸委审核;市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市经贸委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审核;省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

  3.省经贸委将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名单及关闭破产预案报国家经贸委,经国家经贸委预审同意列入预选计划后,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征求财政、相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二)非政策性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经所在地经贸委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实施程序

  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后,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规范操作,分步实施。

  (一)制定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按照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规定,项目单位要认真编制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资产变现重组方案、职工分流与安置方案、企业办社会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移交方案、银行债务分割方案、确保社会稳定和防止突发事件预案等。

  (二)确定与金融部门的债权关系。非独立法人的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应严格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有色金属及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6号)要求,与有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定债权分割,确定债权。

  (三)测算并落实关闭破产费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项目单位要认真测算各项关闭破产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托底;中央所属及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按政策由中央财政补贴的费用,经省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落实中央财政补贴。

  (四)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项目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逐级举办企业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学习班,开好党、团、工会组织会议、全体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向全体职工讲清讲透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企业广大职工对关闭破产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企业上级工会组织应派出代表到会指导,要保证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性,充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审查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关闭破产项目,在正式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应由项目单位将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经所在市企业关闭破产领导小组初审后,连同取得的同级政府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财政托底、设立关闭破产项目组及确定负责人、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协议、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的承诺函等附件材料,报省经贸委审查。其中,属于煤炭、有色行业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项目,其实施方案及附件材料经省经贸委、省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可。

  (六)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按上述程序通过审查后,项目单位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关闭破产的实施工作。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组织和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党员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为保证企业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推荐企业原领导班子成员按法定程序参加企业破产清算组。

  (七)建立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调度督查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对已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项目,省经贸委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所在市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2个月向省经贸委报送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发生重大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报告。

 四、加强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企业关闭破产的日常工作。

  关闭破产项目所在市、县相应成立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县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县经贸委、财政、劳动与社保、民政、政法等有关综合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同志为成员,并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市、县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是关闭破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所在地企业的关闭破产,协调督促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各项政策和各项任务的落实;

  2.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3.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

  4.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或专门机构管理,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5.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接管企业办社会职能,将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等移交到位;

  6.配合法院进行破产操作;

  7.协调、配合相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帐核销工作;

  8.组织做好企业破产终结后的善后工作。

  项目单位成立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组。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组作为直接责任人,按照所在市、县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政策宣传、资产变现重组、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等各项具体工作。

 五、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善后工作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破产终结后,项目组不能随即解散,在所在市、县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继续做好善后工作。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结束后,由项目组负责人写出关于关闭破产工作的总结报告,经市、县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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