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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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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0]107号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0〕10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规范政风评议工作,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我省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议内容

  (一)廉政建设情况

  1、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情况;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拖拉,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和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情况。

  3、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立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由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接待日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三)作风建设情况

  1、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官僚主义,不滥发文件、滥开会议。

  2、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合理。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不违法设定处罚;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罚款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使用其他票据、收据,无不开票据、收据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按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四、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采取测评的方式。政风评议办公室从评议对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被评议单位。

  测评分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群众测评三个部分。

  1、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业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投诉受理机构测评。省政风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及三部分测评结果在总分中所占比例,由政风评议办公室规定,其中基层群众测评结果在总分中的比例不得少于40%。

 六、评议结果的处理

  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核算各被测评单位得分,定出评议等次。其中,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期限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对被评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对各被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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