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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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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改进公文报送办法的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5-04

  【生效日期】1985-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公文报送办法的意见

(1985年5月4日皖政〔1985〕39号)  目前,各地和省直各单位向省政府请示工作、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全部直报省政府,由办公厅根据职责范围,分别转请有关部门研办。这种办法,中转环节多,重复劳动多,费时误事。为了充分发挥各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简政放权,各司其职,提高办事效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报送公文,除属于全面工作、重大紧急问题和省政府要求直接报告的事项,以及对省政府的批评、建议等,可直接报送省政府外,其他请示工作、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均按照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各部门职责,参见省编委一九八四年三月印发的《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个别职责范围不明确的,可报省政府办公厅分办。

 二、省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地、市和其他部门报送的公文后,应迅速办理,不得推诿、拖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直接答复;需要报省政府决定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答复;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面意见如实报省政府裁定。

 三、县人民政府及县级单位请示工作、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除重大紧急事项可直接报送省政府外,均应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或各自的主管部门办理。

 四、各地、各部门必须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按公文处理程序,先送办公厅进行收文处理,不要直送省政府负责同志。

 五、请示工作、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应一事一报,不要一文请示数事。

 六、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原定一式二十五份改为一式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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