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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建京发[1999]178号
【发布日期】1999-07-19
【生效日期】1999-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补充通知
(建京发〔1999〕178号)各支行、分行营业部: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鼓励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以及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文件,分行对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系指由北京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由具有承担项目风险能力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开发、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在取得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北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经办行方可与其签订《合同协议》,经分行批准后,各支行即可向购买该项目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分行将定期公布市政府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清单和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三、向经济适用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
(1)由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为购房者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2)也可采取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即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保证,在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后,解除保证责任。
无论何种担保方式,贷款经办行都应与购房者对房屋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进行抵押登记,贷款经办行应收押一份已经登记的合同副本。
四、本通知下发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经办网点均可为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供贷款。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贷款手续按照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文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个人组合贷款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北京市政府有关组合贷款规定办理。
五、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进行房改,我行可为其办理批发式个人住房贷款,并协助办理购房手续。同一单位的职工共同出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行可批发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免去律师审查环节,并协助办理购房手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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