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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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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9]372号

  【发布日期】1999-04-07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京财农〔1999〕372号)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1.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的税目设置。

  2.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五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附加解库办法

  农业税附加解缴办法,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办理。

 三、应按照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的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帐簿进行规范和统一。

 四、会计报表

  1.《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于次月2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2.《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五、本年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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