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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3]第132号
【发布日期】1993-04-18
【生效日期】1993-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社会
力量办学、工人技术培训收费标准权限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132号、京财综
(1993)603号1993年4月1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成人教育局,市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多种渠道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凡经成人教育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或劳动部门批准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班、就业前培训班的学费(培训费)和报名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办学单位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自行制定,并分别报所在区县物价局、劳动局、成人教育局备案。
少年宫各类训练班的培训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强制性的岗前培训收费项目设置和收费标准审批权仍在市物价局和财政局。
各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和办学单位须持成人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证书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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