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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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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429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

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1]4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方便拥有个人机动车的纳(免)税人就近办理申报纳(免)税手续及简化车辆年检时查验完税情况的程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在2002年开始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对个人机动车实行使用IC卡联网征收、查验机动车辆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情况。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IC卡的使用范围

  凡使用本市个人机动车的纳(免)税人,均应办理申请使用IC卡的手续。从2002年起纳(免)税人持IC卡到税款征收点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在机动车检测场、新、旧车交易市场等查验点接受完税情况的查验。

  二、办理IC卡的时间

  (一)在2001年9月25日之前已领取机动车行驶证的纳(免)税人,在2001年9月3日至9月25日期间到税务机关任意一个IC卡登记点(详细地点附后)办理申请使用IC卡的登记手续。(在此期间的公休日登记点照常办公)

  (二)在2001年9月25日以后领取机动车行驶证的纳(免)税人,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的新车登记点(详细地点另行通知)办理申请使用IC卡的登记手续。

  (三)对已领取IC卡的纳(免)税人,由于车主或车辆号牌的变更以及IC卡的丢失和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更换IC卡,纳(免)税人应在变更车主或车辆号牌以及IC卡丢失和损坏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的IC卡登记点(详细地点另行通知)办理IC卡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IC卡登记手续时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领取机动车行驶证的纳(免)税人在办理申请使用IC卡登记手续时,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申请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武警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护照)。

  (二)对车主或车辆号牌变更以及IC卡丢失和损坏的纳(免)税人,在办理申请更换IC卡登记手续时,应携带原IC卡、机动车行驶证和申请更换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武警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护照)。

  四、领取IC卡的手续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手续后,交给纳(免)税人一张IC卡取卡单,纳(免)税人在地方税务局通知的时间内,持取卡单、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时所持的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IC卡。

  五、IC卡工本费收取的标准

  关于IC卡工本费的收取标准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向纳(免)税人收取IC卡的工本费,具体收取办法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凡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IC卡的登记手续,造成2002年以后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由于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影响车辆年检,责任自负。

  七、本通告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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