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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1997]第259号
【发布日期】1997-08-18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8月18日京价(收)〔1997〕第259号
京财综〔1997〕1252号)市属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数委(教育局、文教办):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缓解本市托幼园所经费紧张的状况,鼓励单位办园所向社会开放,拉开收费级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本市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育费标准
日托收费标准(元/生月)
------------------------------
园所级类 | 三岁以上 | 三岁以下
------------|--------|--------
一级一类 | 150 | 200
一级二类 | 100 | 150
二级一类 | 80 | 130
二级二类 | 60 | 100
二级三类 | 50 | 70
三级二类 | 50 | 70
三级三类 | 40 | 60
四级及没有验收的 | 35 | 50
------------------------------
寄宿儿童每生每月在此基础上加收10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
二、托补费不属这次调整范围,仍执行原政策规定。
三、面向社会招收儿童的单位自办园所和街道园所的代办费仍维持每生每月20一30元。
四、各托幼园所需持1997年北京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证书”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五、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托幼园所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园所收取托儿的保育费、托补费、代办费全部纳入预算,用于补充园所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各主办单位应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使园所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六、各园所要自觉加强收费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
七、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实施。
九、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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