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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3]2240号
【发布日期】1993-11-19
【生效日期】1993-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和还款工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19日京财外(1993)2240号)各项目单位:
近年来,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管理和还款工作,在各项目单位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经贸部(93)外经贸信托政三字第198号函的要求,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应认真执行协议规定,不得擅自将贷款转移至其他企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企业性质和体制。如果企业组织变动或法人变更,必须按协议规定,及时通知我局外事财务处,企业组织变动或法人变更,不得影响协议项目中各项义务的履行。
二、企业如遇商务纠纷,应通过原采购渠道对外交涉或提出索赔,不能因此影响国债的偿还,更不能以“产品技术质量不合要求”或“供货商未能按时交货”为由拒不还贷或拖延还贷。
目前正值还贷高峰期,希望各项目单位严格按以上规定办,提前作好还本付息工作,保证政府贷款及时偿还,维护企业和市政府的对外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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