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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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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0-03-08

  【生效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0年3月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

  删去原第五款。

 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

  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

 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

 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七、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将“……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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