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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通知所辖支行及相关业务单位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在向我管理部报送通知中附表1:《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申请表》(并附软盘)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在书面申请中,各银行需对上述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人民币资金是否确实来源于开证申请人或其担保人予以说明,并准备好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审核之用。
二、对我管理部已经核实的信用证项下以银行为购汇主体的外汇垫款,由购汇银行逐个通知各对应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不得就该笔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再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三、请各银行尽快将相关情况报送我管理部。
各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管理部。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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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07acb92e8860631da49f074933afbb98ad5a55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