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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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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技工学 、职业技术学 教师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培发[1996]149号

  【发布日期】1996-06-27

  【生效日期】1996-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7日京劳培发〔1996〕149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教育处,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为提高我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对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工以上水平”的规定,实现我局提出的“力争到2000年实习指导教师70%以上达到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教师60%具有初、中级工技能水平”的目标,现就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范围:

  技工学校(含中央在京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理论教师;实习厂(场、店)实习指导师傅。

 二、培训鉴定内容:

  依据国家颁布的不同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内容。

  大专以上,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专业对口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可免理论知识部分的考试。

 三、培训鉴定的组织实施:

  (一)市劳动局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培训鉴定中的有关问题。

  (二)部分通用工种的培训、鉴定由市劳动局指定相应的培训实体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承担,其它工种的培训原则上由各校自己组织,鉴定由市劳动局委托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进行。对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局签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部分通用工种的集中培训一般安排在每年暑期进行。鉴定原则上在暑期集中培训后进行;其它工种的鉴定每年10月份进行。

  (二)1996年只进行车、钳、电三个工种的培训鉴定,由北京市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中心于暑假期间组织进行。请各校务必于7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鉴定的教师情况填入《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登记表》,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五、几点要求:

  (一)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重视对教师的培养,根据本校教师队伍状况,调整教师队伍结构,尤其要提高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数量与质量,根据市劳动局提出的目标,制定本校教师达标的规划与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每年5月,各校将参加本年度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的教师名单填入《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登记表》,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三)承担对教师进行技术等级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教师的特点认真组织好鉴定,并注意总结经验,保证鉴定质量,并于每年年底将对教师的技术等级鉴定结果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四)市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及进行培训的其它各类培训实体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理论教师均可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参加技术等级培训鉴定。

 附件: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登记表

学校名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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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参加| |所学| |专业|专业(工|申报专业|申报|是否参| 

姓名|性|年|工作|教|  |学|技术|种)技术|    |技术|加集中|备

  |别|龄|时间|龄|专业|历|职务|等级  |(工种)|等级|培训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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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注:本表一式两份,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在备注栏注明教师类别: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理论教师、实习厂(场、店)实习指导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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